生育保險待遇申報指南
本文詳細介紹了生育保險待遇的申報條件、程序、服務承諾及辦事管轄范圍,旨在幫助用人單位和職工更好地了解和辦理相關業務。
一、服務承諾
1. 自受理單位申報生育或流產(引產)待遇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 對不符合規定的,退回單位。
- 對符合規定的,通知單位領取《生育保險待遇審批表》或《流產(引產)待遇審批表》第三聯。
2. 自受理單位申報生育或流產(引產)待遇的次月15日前,將核準的生育或流產(引產)待遇撥到單位銀行賬戶,由單位按規定發放。
二、辦事管轄
參保單位辦理上述有關業務時,需按歸屬分別前往以下機構:
-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失業工傷生育待遇核發科
- 分中心待遇核發股
三、生育保險待遇申報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生育保險待遇:
- 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并且繼續為其繳費。
- 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四、申報程序
(一)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報
用人單位應在女職工生育之日起12個月內為其申報生育保險待遇,需填寫《汕頭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 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計劃生育服務證》原件及復印件
- 《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 《獨生子女證》原件及復印件
- 《住院收費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 如涉及剖宮產、Ⅲ度會陰破裂、多胞胎或死胎引產(7個月以上),須提供出院小結和醫院《疾病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男職工看護假津貼申報
用人單位應在男職工的配偶生育之日起12個月內,為其申報看護假津貼,需填寫《汕頭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 《計劃生育服務證》原件及復印件
- 《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 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獨生子女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女職工流產(引產)待遇申報
用人單位申報女職工流產(引產)待遇時需填寫《汕頭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 女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醫院流產(引產)病歷、《疾病證明書》及收費收據的原件及復印件
- 女職工的《汕頭市計劃生育情況證明書》
五、申報時間
每月的5日至25日為受理用人單位申報生育保險待遇的時間。
總結
生育保險待遇的申報需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和程序進行,確保資料完整、申報及時,以便順利獲得相關待遇。
參考來源
* 本文所涉及醫學部分,僅供閱讀參考。如有不適,建議立即就醫,以線下面診醫學診斷、治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