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問題往往是爭議的焦點之一,與孩子撫養權問題并列為最容易引發糾紛的領域。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尤其是房屋等高價值資產的處理,往往需要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實踐指導。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17條至第19條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法律采用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及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律提供了兩種主要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的特有財產(如婚前個人財產、遺囑或贈與明確歸屬一方的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不均等分割,例如一方存在重大過錯或需要照顧子女利益等。
房屋作為高價值財產,其分割在離婚案件中尤為復雜。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當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通常按以下情形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若房屋可以實際分割使用,則優先進行分割;若無法分割使用,則通常作價分配給一方,另一方獲得經濟補償。在確定房屋歸屬時,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的住房需求、經濟狀況以及是否需要照顧未成年子女等因素。在條件相當的情況下,通常傾向于照顧女方。
以下是一個典型的案例:某對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離婚時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市場評估,最終判決房屋歸女方所有,男方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法院作出此判決的主要依據是女方需撫養未成年子女且無其他住房。
離婚財產分割尤其是房屋的處理,需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同時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以最大限度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參考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