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已落帷幕的黃奕離婚案,近日因探視權問題再生爭端。黃毅清以所謂對女兒的“探視權”為由,在網絡上持續發表侮辱、誹謗黃奕的言論。那么,探視權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呢?
我國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意味著,在將子女監護權判給一方后,法律賦予沒有監護權的父或母的探望權是其作為父母的一項基本權利,無正當理由不能剝奪。
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
若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則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綜上所述,探視權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法定權利,但需依法行使,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被中止。
參考權威站點來源:中國人大網(《婚姻法》等法律法規可查詢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