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6條的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這一法律條文明確了子女姓氏的選擇權,并賦予父母雙方協商確定的權利。
通常情況下,子女的姓名在出生后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決定。因此,子女姓名的變更也應遵循這一原則,即需要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后才能進行變更。
離婚后,撫養孩子的一方若想改變孩子的姓氏,必須獲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則,即使姓名變更成功,另一方仍有權通過法律途徑提起訴訟,要求恢復孩子的原姓名。
因此,父母雙方在處理子女姓名變更問題時,應盡量通過協商達成一致,以免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案例:某地法院曾處理過一起離婚后子女改姓糾紛案。撫養方母親在未通知父親的情況下擅自為孩子改姓,父親得知后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恢復孩子原姓氏,理由是姓名變更未經過父親同意,違反了法律規定。
數據:根據2022年某省公安機關統計,因子女改姓引發的糾紛案件占未成年子女撫養糾紛總數的約5%。
離婚后子女改姓需經過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單方面擅自更改不僅違法,還可能引發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