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在婚姻關系中既是幸福生活的象征,同時也可能成為離婚時爭議的焦點。了解離婚房產分割的法律依據和處理方式,有助于減少糾紛,保障雙方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或建造的房屋,以及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或建造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這類房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當夫妻雙方對房屋的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一致時,法院通常會根據以下情形進行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根據房屋的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在決定房屋分配給哪一方時,法院會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分割處理方式。更多詳細內容可參考全國人大常委會官網。
例如,在某案例中,夫妻雙方離婚后對唯一住房的歸屬產生爭議。法院根據評估機構的市場評估價,將房屋判給撫養子女的一方,并要求其支付另一方相應的補償款。這一判決不僅保障了子女的居住權益,也兼顧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
離婚房產分割涉及法律、情感和經濟等多方面因素,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處理原則,有助于在保障雙方權益的基礎上,妥善解決爭議。
參考來源:全國人大常委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