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流動人口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我省對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及《居住證》申領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下為具體細則:
1. 流動人口在我省居住1個月以上的,應在到達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持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申報居住登記,并可申領《居住證》。申領《居住證》不收取任何費用。
2. 以下人員無需辦理《居住證》,但可根據本人意愿申請辦理:
以下情形的流動人口只需辦理居住登記,無需申領《居住證》,登記工作由相關機構或單位負責:
上述負責登記的機構或單位需定期將登記信息報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居住證》制度是我國流動人口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旨在為流動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同時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通過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流動人口可享受到教育、醫療、就業等多方面的權益保障。
通過規范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流程,我省致力于為流動人口提供更好的服務和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