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領取《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申請審批表》。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首先要到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領取并填寫《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申請審批表》,然后分別報男、女雙方所在單位審查。
所需材料: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全家戶口簿、女方近期婦檢證明、計劃生育服務證。并提供特殊情況證明材料: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的,應有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的鑒定結論材料;再婚的,應有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或原配偶死亡證明書;原患不孕癥的,應有收養證及區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鑒定書;原患不孕癥的,應有收養證及區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鑒定書;
2. 計生部門審批。雙方所在單位將申請生育夫妻的婚育狀況和申請理由張榜公布十日,無異議后在《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申請審批表》相關欄內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出具《計劃生育證明》,然后由女方所在單位報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級人民政府、計生辦政法員審查;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由男方所在單位報男方戶口所在地的鄉級人民政府計生辦政法員審查。
3. 鄉級計生辦審批,移交縣計生辦。鄉級計生辦受理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后,應當先指定鄉四術員對申請人女方進行孕查、出具《孕檢證明》,并在十日內召開生育資格審批小組會議、將意見填入《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申請審批表》并將《會議記錄》及《預報花名單》、《審批表》及有關的證明材料上報縣計生局審批。
4. 縣計生局受理后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審批,符合條件的將意見填入《申請審批表》及時下達批復,簽發《二胎生育證》。不符合生育條件的,要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