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女職工勞動保護相關規定
產前假
根據《汕頭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即28周起),應享有以下權利:
- 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 如工作條件允許,經本人申請并經單位批準,可申請產前假,最長為兩個半月。
此外,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妊娠期間,如需在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12周內的初次檢查),檢查時間應計入勞動時間。
授乳時間與哺乳假
根據《汕頭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女職工在生育后享有以下授乳和哺乳假相關權益:
授乳時間
- 在嬰兒一周歲以內,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可享受兩次授乳時間(包括人工喂養),每次30分鐘。
- 兩次授乳時間可合并使用。
- 如為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個嬰兒,每次授乳時間增加30分鐘。
- 授乳時間及往返授乳地點的時間均計入勞動時間。
- 嬰兒滿一周歲后,如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哺乳假
- 如女職工在生育后因困難需要哺乳假,可由本人申請,經單位批準后,最長可享受6個半月的哺乳假。
保胎假
根據**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的相關規定,若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并經醫師證明需要保胎休息,其保胎休息時間應按照單位疾病待遇的相關規定執行。
產假天數計算
產假為90天,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
總結
汕頭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為妊娠和生育期的女職工提供了一系列保障措施,涵蓋了產前假、授乳時間、哺乳假及保胎假等多方面內容,充分體現了對女職工權益的重視。
參考來源
* 本文所涉及醫學部分,僅供閱讀參考。如有不適,建議立即就醫,以線下面診醫學診斷、治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