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產檢假及產假規定
對于職場準媽媽而言,國家勞動法相關規定至關重要,既關乎福利,也提供了保障。以下是上海市產檢假及產假的具體規定:
產假規定
- 根據國家勞動法,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安排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按情況確定。
- 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九十天,若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休息天數計入九十天產假內。
- 提前或超期分娩均按九十天計算;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 上海勞動法規定,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女職工可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于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其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實際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可能不相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
產檢假規定
-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計入,用人單位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
- 懷孕第1 - 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及生產培訓等。
-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 上海規定,孕期女職工產檢為半天算作正常出勤,支付全額工資。
- 勞動法未統一規定產檢假的次數和天數,產檢假按醫囑進行,只要醫生認為必須檢查,用人單位應給予便利條件。
綜上所述,上海市對職場準媽媽的產檢假和產假有明確且細致的規定,保障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參考權威站點來源:國家勞動法相關法律法規、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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