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下離婚財產分割問題解析
隨著社會的進步,婚姻觀念發生了變化,越來越多的夫妻因各種原因選擇離婚,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成為不得不面對的問題。以下是新婚姻法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
-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即原則上均等分割,但根據生產、生活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有所差別,個人專用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差額懸殊的部分,由多得財產一方以相當財產抵償另一方。
-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習俗給付的彩禮,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 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入伙財產可歸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需給另一方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 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生產發展和經營管理考慮,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 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另一方應得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
- 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離婚時若結婚時間不長或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可酌情返還;難以認定是索要還是贈與的,按贈與處理。
- 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分得房屋一方給另一方相當于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雙方條件相同時應照顧女方。
- 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適當照顧。
-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離婚時財產分割問題至關重要,雙方應依據相關規定合理處理財產,維護雙方權益,減少矛盾,避免財產分配不合理導致不歡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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