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服藥后撞車被判罪 不知藥含有酒精
編輯:chenglian | 出處: 騰訊
男子所服藥品酒精含量40%
本案被移送海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丁軼鳴發現陳某始終堅持自己沒喝酒,當時跟陳某一起吃飯的戰友也出具證言證實他并沒喝酒,于是他將此案退回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于2011年12月31日為陳某辦理取保候審。
“我要是醉駕的話,我會自己報警嗎?”陳某辯解道,2006年他在湖南一家醫院檢查時,發現患上了雷諾氏綜合征(新陳代謝緩慢),一到天冷就手腳冰涼、部分關節變形。為緩解癥狀,醫生給他開了舒筋活絡液,讓他在天冷時適當服用,之后他一遇到不舒服就到藥店買該藥液。案發當天他除了正常飲食外,還在中午服用了 200毫升左右的舒筋活絡液。
對此,丁軼鳴檢察官讓陳某提供舒筋活絡液的樣本,結果就在這種藥品的包裝上發現這種藥的主要成分中包含白酒,并且明確注明了酒精含量為40%,已經高于普通的低度白酒。
檢方認為,陳某應當明知該藥物含有酒精,飲用后會受酒精影響,故其飲用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應當予以處罰。今年1月12日,海淀檢察院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陳某提起公訴。
■ 焦點
“不知所服藥品中含有酒精”
案件審理期間,北京市北回歸線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亞楠為陳某做了無罪辯護。她提出,陳某在案發當天并未喝酒,也不知道其飲用的藥品中含有酒精,主觀上沒有醉酒駕駛的故意。
對此,法院認為陳某既然從2006年就開始服用該藥物,對藥物中含有酒精成分應為明知,而且法律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構成危險駕駛罪,案發時藥物足以導致陳某達到醉酒狀態,所以還是認定其構成了犯罪。
不過考慮到他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構成了自首故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六天,罰金人民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