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被關派出所數小時后身亡 警方被指刑訊逼供
編輯:chenglian | 出處: 網易
今天下午,永康市公安局向浙江在線記者發來《永康“6.14”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事件通報》,稱,6月14日8時40分許,城西新區村企治安防控協會巡防隊員在武義縣桐琴鎮步步高網吧發現涉嫌盜竊的嫌疑人陳紹雄及其同行人員陳義、傅業勇。
據通報描述,8時47分許,陳紹雄等三人被帶回晨晨警務站接受調查。當日14時許,晨晨警務站值班人員發現陳紹雄身體不適,將其送到永康市人民醫院救治,于16時30分許經搶救無效死亡。
至于三人被抓,永康警方認為,主要因為陳紹雄有盜竊嫌疑。陳紹雄不承認自己盜竊電動自行車,但他說掌握有別人重大盜竊、搶劫的情況,愿意等下午帶巡防隊員去抓。巡防隊員就將一起帶進來的陳義釋放,將陳紹雄、傅業勇繼續留在警務站打算下午進一步調查。
14 時許,晨晨警務站值班人員發現陳紹雄身體不適,自稱肚子痛,懷疑其中暑,并對其采取了揪痧等救治措施。隨即,先后送到附近馬架龍村診所、永康市人民醫院治療。巡防隊員將陳紹雄送往永康市人民醫院途中才將情況向西城派出所向值班民警作了報告。西城派出所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派民警到人民醫院協調開通緊急綠色通道救治,并向局領導匯報情況。16時30分許,陳紹雄在永康市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通報稱,事發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檢察院、政法委等相關部門也已介入調查。
目前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正在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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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也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警察不得有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的行為;警察有上述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