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小吳認為學校也有過錯,“學校將房屋租給李老板在校內開超市,作為場所提供者和管理者,對超市有管理責任,應對經營場所的安全性予以保障。同時,學校沒有對我及時搶救,貽誤了最佳的救治時機”,小吳告訴法官,“這次事故,讓我現在生活不能自理”。
據此,小吳請求法院判決學校和李老板共同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07萬余元。
超市和學校均稱無過錯
法庭上,李老板和學校均辯稱自己沒有過錯,不應擔責。
李老板辯稱,超市開業以來,從未發生過滑倒事故,每天都有人打掃衛生,有警示標志。事發當天,超市地板上沒有積水,小吳穿拖鞋到超市購物,加上小吳有癲癇病,這才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李老板認為,司法鑒定結論證實小吳受傷是因癲癇病發作造成,“很多學生都表示小吳出現過癲癇病,當時他發病的情形符合癲癇病的特征”。
李老板還稱,小吳摔倒后,超市工作人員將他送往醫院,盡到了相應義務。該超市經營場所是經驗收合格的,出現問題只能向超市的所有者索賠。
學校則辯稱,學校與李老板是租賃關系,只提供場地。學校不是超市的所有人、經營管理人。而李老板是超市管理人,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事發當天是星期天,學校放假”,學校表示,他們已盡到了教育管理義務,事后他們及時送小吳去醫院。同時,學校認為,小吳不是滑倒受傷,可能是自身疾病造成。
對于被指患有癲癇病,小吳辯稱事發前他無癲癇病史,“我提供的中、小學證明及司法鑒定,病歷上寫的是外傷后意識障礙、腦干受損,手術書上寫明是術后可能發生癲癇病,不是我患有癲癇病”。
穿拖鞋購物存安全隱患
法院審理認為,小吳穿拖鞋到校園超市購物,其行為不符合禮儀,且存在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老板身為校園超市所有人、管理人,未能完全盡到保護小吳人身安全的義務,應承擔事故的相應責任;學校沒有舉證證明履行了對房屋使用狀況進行監督的義務,且事發后,學校醫務室無人值班,沒盡到管理職責,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同時,法院評判確認小吳的損失共95萬余元,一審判決小吳自行承擔70%的責任,李老板和學校各承擔15%的責任,即李老板賠償小吳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萬余元,學校賠償小吳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2萬余元。
宣判后,小吳、學校均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但市二中院近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