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資理由是“沒辦好交接手續”
隨后,媒體記者聯系了張女士所在公司的一位姓孔的副總經理。據孔副總經理解釋,這是因為張女士是公司質檢部門的負責人,但是她請假以后,卻一直沒有辦理工作上的交接手續,從而影響了公司的業務。所以,總經理才不在她的病假條上簽字。“既然公司沒有批準她請假,自然也不發病假工資了。而公司替職工繳納的社保費中,其中包括需個人承擔的部分,但張女士不愿意出這部分錢,我們就只好停止繳納社保費了。公司認為,她已經算自動辭職了。”
對“沒辦好工作交接手續的說法”,張女士表示無法接受:“我的全部業務資料都在公司里,大家都可以看到的,退一步說,即使出現問題,也可以及時與我溝通的。”
勞動部門認為公司的行為不合法
對這一案例,省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中心的一位負責人認為,用人單位在沒有合法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就停發員工的工資、停繳社保費用,是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的。同時,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都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尤其是員工提供了醫療機構的相關證明,證明自己不合適上班。這種情況下,單位應給予一定的醫療期和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