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訊到幼兒園試讀的第4天,3歲的小偉就不幸被食堂水桶內的菜湯燙傷了。為此,小偉的母親將幼兒園負責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萬余元。
2012年5月下旬,小偉被家人送到附近的一所私人幼兒園試讀。雙方約定,小偉在此試讀一個星期,待家長感覺滿意后,再辦理入園手續。
不料,試讀的第4天,小偉在上課時間離開教室獨自跑到食堂內玩耍,因褲子掛到了水桶,被水桶內的菜湯嚴重燙傷,造成九級傷殘,花去醫療費用25000多元。
經多次協商無果后,小偉的母親將開辦幼兒園的譚某告上了法庭。
不久前,湘潭縣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期間,被告譚某堅稱,小偉未向園方繳納學費,園方的花名冊上也沒有小偉的名字,故小偉并不是幼兒園的學生。
“小偉之所以被燙傷,不是園方的責任,而是其監護人未履行職責。”譚某稱,小偉被燙傷后,園方主動承擔了2.5萬余元的醫療費用,并先后兩次到醫院看望,已盡人道主義,不應該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對此,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偉的家長雖未替其辦理入托手續,但雙方已就試讀達成一致意見,園方對小偉應負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
小偉在試讀期間,園方讓年僅3歲的他獨自一人在教室外玩耍,沒有盡到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應對其受傷所造成的損失負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2月11日,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譚某賠償小偉各項損失共計4.64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