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留守男童也危險,男孩也要小心!
編輯:chenglian | 出處: 新民周刊
缺乏專門法律的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專門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法律。其中第63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專家認為,這個處罰力度太弱,違法成本不足以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構成威懾,“之所以發生校園性侵,是老師道德失范,但是這個標準矮化了該行為,這更應是法律層面的問題。”
據了解,香港警方在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時,全程都堅守“保障未成人的最大利益”理念,堅持一次會談和保密原則,具體的辦案模式是多機構參與、設 立專門的辦案程序、在家居環境下調查訪問、一站式的調查取證,這些做法無疑是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的。而臺灣的教師法通過校園性侵條款,規定“隱匿性侵者終 身不可為師”。
“針對目前這種高發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我們該從立法層面進行規定,更好地保護其權益。”有法律界人士如是說。
此外,《刑法》作為最嚴厲的法,是權利的最后保護屏障。
根據我國《刑法》第237條規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犯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而犯強奸婦女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條文注釋中說明,婦女、兒童,分別指十四周歲以上的女性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也強調了奸淫幼女要從重處罰。
然而,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并未有針對男性“強奸”男性的司法定義。14-18周歲的男童也同樣被游離在法律的保護范圍之外。有關男童性權利的保護在法律上的空白讓一些施虐者鉆了空子,凸顯了司法的尷尬。
根據中國婦女聯合會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發起的兒童暴力調查,調查涉及陜西、廣東、浙江、湖北、黑龍江、北京等6省市3577名在校青少年,數據明顯顯示,男童和女童遭受性騷擾的比例正在上升且非常接近。
再者,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法》尚未針對所有刑事犯罪建立普遍的精神損害賠償,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中,精神損害賠償也較難獲得,未成年人的心理傷害與陰影存留時間比較長。